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簡稱“新法”)提出,我國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并對政府、學校、社會力量、教師、學生等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一系列規定。學懂弄通悟透其內涵要義是當前職業教育戰線面臨的重要任務。
政府依法治教。如何落實主體責任,解決好各自為政、政策割裂、多頭管理等問題,是此次修法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新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在國家層面,明確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特別是新法57次提及“國家”主導的內容,全方位加強職業教育國家制度的頂層設計。在省級層面,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強調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優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職責,統一管理部門,統籌區域內職業教育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特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將“職業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同頻共振”上升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的硬要求。
學校依法辦學。職業學校最大的特點就是要面向市場,走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路子。按照職業教育規律辦學,既要充分尊重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把該交給學校的權力充分交給學校,減少對學校具體事務的干預,還要守住底線,保證職業教育的公益屬性,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新法明確“職業學校應當依法辦學,依據章程自主管理”,在守好底線的基礎上更加強調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推動職業學校適應市場需求、更加靈活地進行辦學,調動學校辦學的內生動力和辦學積極性,以此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在擴大辦學自主權上,明確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可以基于職業教育標準制訂人才培養方案,依法自主選用或編寫專業課程教材;可以根據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設置學習制度,安排教學過程;可以在基本學制基礎上,適當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習制度;可以依法自主選聘專業課教師。
社會依法參與。目前校企合作有效模式和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職業學校在進行專業布局和人才培養調整時,缺少市場需求信息的及時有效指導,企業憑借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其責、權、利不明確,產教融合激勵政策兌現不到位。這些問題的背后,最大的制約因素之一就是校企合作缺乏基本法理依據,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職業教育有顧慮,擔心政策不穩、投入過大,企業追求“合理回報”辦學利益訴求成為“鏡中花,水中月”,最終導致職業教育的產教融合具有滯后性,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往往不能及時反映到學校的教育教學中,制約了職業教育服務產業升級的能力。新法針對這一關鍵問題,在社會力量參與職業教育方面明確了諸多舉措,比如企業可以設置專職或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這些關鍵要求既調動了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又明確了行業和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
教師依法從教。新法在隊伍建設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勞動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在能力提升上,明確國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師專業化培養培訓,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相關專業培養職業教育教師,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要求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在職業晉升上,明確國家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準,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國家建立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同時規定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等收入可以用于支付教師勞動報酬等,體現了職教師生和社會各界的共同意愿。
學生依法受教。新法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既強調了職業學校學生的法律義務,又強化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履行法律義務上,要求職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精神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照要求參加實習實訓,掌握技術技能。在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上,強調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首先是實習權益,規定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其次是升學權益,規定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最后是人生收益,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作者孫輝 單位系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大學)